為減少醫療事故,規范護理行為,衛生部醫院管理研究所護理中心(原衛生部護理中心)近一年來在全國各地舉辦了七次研討班。研討班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李敬鵡處長、衛生法學家王北京教授、護理中心鞏玉秀主任、北京天壇醫院護理部丁玉蘭主任和中國中醫研究院廣安門醫院護理部張素秋主任等做了精彩講演。今天,《天使星期三》特刊發本報記者到會采寫的報道,以期對廣大護士朋友有所助益。
相關法律知多少
一位護士未做皮試就給病人注射了青霉素,結果造成病人過敏死亡;一位護士夜班犯困,閉眼小憩,不想病人的吊瓶液體走完了,造成栓塞,病人死亡……
對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給出的定義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上述兩個醫療事故,前者是護理人員“有作為”所至,后者是護理人員“不作為”所至,但均屬護理人員行為的不法性,即錯誤的醫療行
為,兩位護士都為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由此可見,在工作中,護理人員需要嚴格恪守如下的相關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以國家主席令頒布的有關醫療衛生管理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
醫療衛生行政法規:指國務院制定并以總理令形式頒布的有關醫療衛生管理的各種條例、辦法,如上述法律的實施細則或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衛生部制定并以部長令形式頒布,或衛生部和有關部(委、局、辦)聯合制定發布的有關醫療衛生管理的法規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配套文件中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等。
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根據上述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基本原則,依據醫學、護理學科學原理,在對長期醫療護理實踐進行總結、歸納的基礎上,制定的用于指導、規范醫療護理行為的各種標準、規范、制度、指南的總稱,包括廣義、狹義兩類。廣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全國性行業協(學)會制定并發布,在全國范圍內適用,全國醫務人員須共同嚴格遵守、認真執行,如《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醫院感染診斷標準》等。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不能違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廣義規范、常規規定的基本原則,可以根據本單位情況作進一步具體規定,如根據《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等。一般情況下,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廣義規范、常規的制定相對滯后,醫療機構應根據本單位新業務、新技術開展情況,及時制定和完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如何書寫“護理病歷”
一位術后的甲狀腺病人,晚上喘不過氣來,護士發現后去請示醫生,醫生說:“扶病人到樓道里溜達溜達。”護士遵醫生口頭醫囑兩次扶病人去散步,但事后沒有及時寫護理記錄。翌日清晨,病人窒息死于床上,其原因是術后出血壓迫窒息死亡。事后,復印了病歷的病人家屬向法院舉證說,此病歷在病人死前有近10個小時的空白,說明醫護人員沒有細致觀察病人的病情變化并采取相應措施。結果,醫生不承認接到過護士的請示并下過口頭醫囑,護士有口難辯,只得含冤承受了相關的法律制裁。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并將護理記錄確定為病人有權復印、復制的客觀資料,即可作為護患雙方舉證的依據,結束了以往只有醫生才有權書寫病歷的歷史,第一次在法規中明確了護理記錄是病歷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護理人員應高度重視護理記錄的科學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否則,一旦觸犯了法律,后果不堪設想。
哪些法律問題常被忽視
一、護理人員處理和執行醫囑是護理工作中最容易出現法律責任糾紛的環節。醫囑是護士對病人實施治療及護理的法律依據,所以護士在執行醫囑時一定要嚴肅、認真、細致,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目的是保護病人同時也保護自己。為此,護理人員應注意做到:
1.在執行醫囑過程中,如對醫囑產生疑問,需要認真核對后再執行。
2.一般情況下不執行醫生的口頭醫囑,遇有緊急搶救除外,但必須當著醫生復述一遍醫囑內容,隨后應注意督促醫生及時補上書面醫囑。
3.如病人病情發生變化,必須及時通知醫生,醫生根據病情更改醫囑后再執行。
二、護士在進行護理活動時,應明確自己的職責范圍,由于超出職責范圍的護理活動給病人造成傷害的,護士負有法律責任。
三、護理文件記錄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客觀、及時、準確無誤、完整的護理記錄也是舉證的法律依據,護理記錄不能丟失、涂改、隱匿、偽造或銷毀。
四、注意護理工作中的侵權問題,如忽視病人的知情權等。像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有創操作的弊病等需向病人講明。
五、護理工作中最為嚴重的是過失,過失就是犯罪。犯罪分為故意和過失,在日常護理工作中,故意基本不存在,最常見的是過失,護士應能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不良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有預見而存僥幸心理,輕信能夠避免,如此造成的過失,護士負有法律責任。
六、疏忽大意。護士工作中不專心、不細致、不認真查對,如發錯藥,打錯針,給病人帶來一定痛苦,雖可能并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會引發醫療糾紛。
七、缺乏責任心。護士工作中不負責任,不按時巡視病房,不能及時發現病人的病情變化,延誤搶救和治療,給病人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或給病人造成痛苦等,均可能導致糾紛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