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9月1日,國家旅游局《旅行社投保旅行責任保險規定》正式生效。該規定對國內游客的賠償限額由每人8萬元提高到15萬元,對出入境游客的賠償額由每人16萬元提高到30萬元,加上保險公司應支付的各種費用,對國內、出入境游客的最高賠償限額分別達到19.5萬元和39萬元。
實行這一政策以后,不少游客出現了一種誤解,認為是旅行社代游客上了保險,游客從此就可萬事大吉了。其實,責任險只是旅行社為了規避風險給自己上的保險,也就是說,如果是由于旅行社的責任而發生了對游客的傷害事件,如搭載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發生了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導游和領隊在場的情況下游客發生摔傷等意外事故,旅行社需要給游客賠償時,這筆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一切非旅行社原因發生的變故,比如客人突發疾病、自行活動發生意外時,旅行社都沒有賠償責任。所以游客必須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在參團外出旅行時,一定要申請投保人身意外險,一般的旅行社都代辦這種業務。
另外,出游前要與旅行社簽定一份合同。在合同中要列舉出游覽景點的數目、服務標準及明確旅行社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如旅行社不按合同辦事,擅自改變諸如住宿酒店的星級、降低用餐標準等,旅游者要把旅行社的違約事實和造成的后果真實的記錄下來,以便回來后向有關部門投訴。如果在旅游過程中發生安全問題,應盡快到當地的公安部門解決處理。有關旅游服務的質量問題,回來后應及時向旅游監督管理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