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之一,出嫁的女兒不贍養。滕老漢和滕呂氏是一對年屆古稀的農村夫婦,育有三子一女。小兒子自小癡呆。其余兩個兒子在本村務農,日子較為拮據。女兒早年進城務工,并在城里結婚生子。老兩口晚年生活很困難。為此,滕老漢多次進城要求女兒也承擔一部分贍養責任,但均遭拒絕。滕老漢夫婦無奈將女兒告上了法庭。現實生活中,有些人認為“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出嫁后的女兒與娘家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了結,就沒有再贍養父母的義務了。其實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里所講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誤區之二,父(母)再婚不贍養。俗話說“改嫁的娘,倒掉的墻”。那么母親或父親的婚姻關系發生新的變化后,親生子女到底還有沒有贍養的義務呢?兩年前,潘來娣的老伴去世。不久,潘來娣與喪偶多年的退休職工老劉師傅結婚,但由于老劉體弱多病,收入較低,兩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難。去年底,潘來娣要求兒子與女兒履行贍養義務,均被他們以母親再婚有人扶養為由予以拒絕。潘來娣無奈,將一雙兒女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系母子關系,雖然原告已經再婚,但贍養義務不能因扶養關系的重新形成而消失,況且原告年事已高,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要求被告贍養扶助合情合理,遂依法判決被告履行贍養義務。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條即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誤區之三,分家不公不贍養。有些子女參加工作比較早,在其父母購置家電、房屋等大宗財產時,該子女將其工資等收入交給父母,使該收入也用于家庭投入。在分家析產時,有些老人將這一部分財產平均分配給其他子女,從而產生糾紛。贍養老人和分家析產是各自不同的法律關系,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履行的法定義務,不涉及財產問題;分家析產是分割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系,不涉及人身關系。有的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兒、分家不公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是與法律相悖的。
另外,在照料晚輩的過程中,老人們一旦在幾個子女中處理不當或稍失公平,個別子女便片面地認為父母(岳父母)“一碗水沒有端平”,進而用“看了誰家的孩子誰贍養”的錯誤做法對抗老人在照料孫子女、外孫子女方面的“不公”,這于法于理都是十分錯誤的。
誤區之四,不繼承遺產不贍養。現實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棄遺產的繼承權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這是法律所明確禁止的。陳老太已年逾八旬,生有兩個兒子,老伴在6年前病故。陳老太一直隨大兒子甘大生活。而陳老太的二兒子甘二經營出租車生意,月收入2000元以上,陳老太多次要求他履行贍養義務,甘二均以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為由予以拒絕。老人一氣之下將二兒子告上法庭。像本案中甘二的做法在現實中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