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后,隨著房產私有化程度加深,房產侵權糾紛正成為成都涉老問題的焦點。據不完全統計,老年人的案例里幾乎一半與房產有關。對老年朋友來說,發生糾紛后,痛罵與哭泣也許應放在第二位,如何防患于未然才是根本。律師提醒:老年人只要管好三樣東西:房產證、戶口本和錢,并通過法律程序來辦事,那么,您的權利就會得到保障,房產侵權案件就會遠離您。
案例:產權署名惹出麻煩
年逾花甲的趙先生是成都極為典型的工薪階層中的一員。他一生勤儉節約,最大的愿望就是看著兒子成家立業,享受天倫之樂。2005年,趙先生夫婦拿出所有存款,出資40余萬元購買了金牛區一套住房。當時,兒子女友文某提出婚后自己也將住在該套房屋內,因此要求在房屋產權證上將自己也列為共有權人。善良的趙先生夫婦滿心以為文某就快成為自己的兒媳婦了,既然是一家人,寫上文某名字也沒什么問題,于是就將兒子與文某一并列為了共有權人。
但他們萬萬沒想到,2007年交房后,文某卻向其兒子提出分手,同時要求分得該房屋四分之一的產權。在這近兩年的時間里,由于房價大幅上漲,這套出資40余萬元購買的房屋市值已飆升至60萬元,文某據此要求分得15萬元。此時的趙先生不禁老淚縱橫,當時為了購房,兩老不僅賣掉了老房子,還向親朋好友借了不少債,F在就剩一套房子,文某還要求主張其中四分之一的產權,著實一籌莫展。
律師:父母的意見很關鍵
針對趙先生的困擾,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林方平律師指出,趙先生的遭遇很有普遍性。老年人出資為成年子女購買婚房,從而引發的各類房屋產權糾紛數量日前呈現上升趨勢。針對上述情況,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根據該《解釋》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該《解釋》已經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最終產權歸屬哪一方,法律首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父母明確表示是對一方或雙方的贈與,則產權歸屬于一方或雙方;在父母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則以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作為認定贈與的重要前提條件。
婚前出資購買的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婚后出資購買的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
就本案而言,雖然產權證上將文某列為了共有權人,但并不能簡單地認定這就是趙先生夫婦對其贈與的意思表示。因為當時之所以將文某列為共有權人實際上是附有條件的,也就是文某與趙先生的兒子結婚,現在這一前提條件并未成就,所以文某要求分得四分之一產權不但不近人情,從法律上而言也是有所欠缺的。
律師提示:鑒于此類情況,為避免以后產生爭議,建議父母在出資為子女購房時就房屋贈與對象、贈與條件等都做出一個明確的意思表示,最好以書面形式將其固定下來,這樣也是對老年人自身權益的一種保護,以免出現本案中趙先生所面臨的局面。